来源 : 沈阳代办工商执照 时间 : 2018-11-21
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
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
公告〔2018〕12号
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,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、平稳过渡,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)规定,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自2019年1月1日起,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 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”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(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下同)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”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。
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
上一篇:请做电商没有执照的需要注意了!
下一篇:信息共享,不存在逃税漏税
辽宁至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沈阳代账、工商税务代办、前置许可审批、实资注册、验资、增资、税务解答等业务,依法承办沈阳代办营业执照,沈阳代账会计咨询:18524419876
沈阳代理记账公司链接
联系沈阳代账公司
沈阳代账会计版权所有 (C) 辽宁至德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Copyright © 2012-2024 辽ICP备2023007117号-1 沈阳至德财税管理公司百度地图 沈阳至德财税管理公司谷歌地图 白帽优化网提供建站授权技术支持
沈阳代账网站站图版文字视频这类版权声明:至德财税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文字视频等知识版权,如果涉猎侵犯版权或违法内容,请及时通知联系本站法务138-4016-4561,官方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