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

来源 : 沈阳代办工商执照 时间 : 2018-11-21

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


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

 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


  公告〔2018〕12号


 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,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、平稳过渡,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)规定,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自2019年1月1日起,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 “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”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(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下同)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”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。


 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
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